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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时间:07-09-06 10:35:35 浏览: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07-07-23
  【实施日期】2007-08-23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
  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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