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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具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家具协会

  告,并在科技委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通过决议时,须获得超过到会委员1/2多数通过,在通过重大问题决议时,必须有超过到会委员的2/3多数(含书面投票)通过,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可视工作需要或在遇重大技术决策交付咨询时,可临时召集科技委会议或相应专题组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非委员的专家、学者参加,或采用书面通信方式,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重大问题的决策采取多数通过的原则予以解决。
    2、向科技委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的权力。
    3、根据咨询工作量可获得适当报酬。
第三十四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的科研方向及其他有关问题,对委员会指定准备的问题应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要求及时写出报告或反馈意见。
    2、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应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或活动),如有特殊理由必须请假;
    3、按时、保质完成科技委交办的审查、评议等工作,对所讨论的问题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
    4、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评审,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5、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委员参加非科技委组织的咨询活动,其发表的意见只代表个人。
    6、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委员在任职期内,未经委员会批准而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活动)者按自动退出科技委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中国家协科技委咨询建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科技委要加强对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进展的跟踪和研究,对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意见,从技术、经济诸方面进行论证。中国家协科技委有权要求协会各有关单位,就审议的问题提供情况、资料和报告,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交流和调研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在履行咨询评议职责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或各专题组委员提出建议,由科技委讨论通过后,经科技委主任委员审签后送中国家具协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技委委员或各专题组委员,中国家协科技委可在其离任时颁发给荣誉证书。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活动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拨款;
    2、有偿服务收入;
    3、企业赞助;
    4、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1、为落实中国家协科技委工作计划而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2、中国家协科技委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3、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等。
第四十条  根据民政部规定,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财务,中国家协科技委财务在中国家具协会财务列支。科技委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自筹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各专题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大会通过和中国家具协会批准后即日生效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家协科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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