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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市场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主席2-4名、主席团成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本会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委员单位、由委员单位产生副主任委员单位、主席团成员单位、执行主席进而产生主任委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主席领导下的秘书处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2-3人。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召开主席团、副主任委员单位会议,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执行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流通专业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同行业非会员单位列席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流通专业委员会主席团决定,报请中国家具协会批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召集。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审定和修改本会条例;
二、 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 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本会主席团与副主任委员;
五、 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产生与职责:
一、主席团成员单位由副主任委员单位选举产生。
流通专业委员会主席团由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包括: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现职领导人。
二、中国家具协会流通专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条件:
(一)所在企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二)备选人是企业现职领导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较好、较重要的影响;
(三)本人自愿积极参加中国家具协会流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 副主任委员从正式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主任单位、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主席团为中国家具协会流通专业委员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 提出修订本会条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 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家具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 按入会程序,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以及退会、除名会员;
(六) 讨论并决定流通专业委员会重要工作。主席团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七) 在执行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流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流通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副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主席团、副主任委员提出,或由中国家具协会提出召开会议的动议,本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是中国家具协会会员单位的,按其会员状态向中国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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