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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社团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地方家具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
会批准为社团会员。
(二) 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
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
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三) 凡对我国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承认本章程,
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
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有退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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