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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和社团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终止活动的地方协会的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仍保留本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地方协会会员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的方
式行使。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 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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