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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
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理事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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