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具协会联合中国商务电运营中心隆重推出行业风采展示
中国家具协会章程
中国家具协会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二十三条 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团体的名义申请参加本协会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地方协会的具体任务、工作计划及会费标准等由地方协会在国家法规范围内自行制订。
   参加本协会的地方协会,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并定期将其下属会员的变动情况报本协会备案。
   参加地方协会的会员单位承认本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者,同时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协会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费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五) 经济实体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七)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 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 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 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 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 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 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 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 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务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财务决算经理事会审核。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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