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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优惠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
二、 积极完成本会委办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主任单位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家具协会领导下的主任(副主任)单位成员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中国家具协会委派),以负责协调和召开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同行业非会员单位列席参加。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中国家具协会组织,本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审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 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选举本会主任与副主任单位;
五、 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单位的产生与职责:
一、 副主任单位从正式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单位在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上协商选举产生;
二、 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 主任、副主任单位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 提出修订本会章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 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家具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 按入会程序,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以及退会、除名会员;
(六) 主任副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中国家具协会牵头组织,本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单位的产生与职责
一、 常务委员单位从正式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大会民主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 常务委员单位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和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的决议;
(二) 积极落实本会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
(三) 列席主任、副主任单位工作会议。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有偿服务收入;
三、 企业赞助;
四、 有关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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