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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家具协会原辅材料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
| 来源:中国家具协会 作者:本站 日期:2009-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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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原辅材料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以国内外生产家具用原辅材料的企业为主,包括相关的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等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行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为中国家具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家具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服务,传达政府和中国家具协会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技术交流、参与制定行规行约及相关标准等各项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从而推动中国家具行业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指的“原辅材料”泛指一切与形成家具产品有关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包括皮革、涂料、羽绒、板材、涂料、塑料)等),不具有专用的学术意义。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任务:
一、对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反映本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会同相关专业协会和国家家具质量检测部门做好相关产品的质量检测与推介工作。
三、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参观与考察,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相互合作与联合。
四、定期召开家具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和供应企业洽谈会。促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帮助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家具原材料绿色采购,促进国际原辅材料产品合法贸易的开展和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五、编辑出版相关资料,不定期举办技术培训和学术研讨会。
六、制定与本行业有关的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执行。
七、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家具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外家具用原辅材料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以及相关的院校、行业组织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工作条例,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均可申请入会。经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由秘书处约请有关单位对申请入会企业、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审核。
三、秘书处将调查审核情况和意见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相关专业性行业组织的会员单位,填报“入会申请表”并递交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后,即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和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本专业委员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第十一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不履行义务,进行批评无效者,经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单位成员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以负责协调和召集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并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制定和修改会规会约;
三、确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研究决定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查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选举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单位;
六、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单位的产生与职责:
一、副主任单位从正式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单位从副主任单位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副主任工作会议选举产生;
二、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主任、副主任单位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修订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家具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按入会程序,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以及退会资格;
(六)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副主任单位或中国家具协会提出,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五章 财务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收入;
二、企业、团体及个人赞助;
三、中国家具协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拨款;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会员服务和落实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本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呈报中国家具协会备案。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
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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