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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中国家具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的行业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家具协会 作者: 日期:2005-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具行业是我国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以其发展速度成为国民经济中有影响的生力军。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形成了特色区域,有力地拉动了地方经济。为促使中国家具更快地走向世界,促进中国家具行业区域集中度的提高,形成区域竞争的优势,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授予中国家具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的行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家具行业特色区域是指:一个地区的家具生产或销售集中并形成自己独有的特色,在全国以至世界范围内有影响;是一个区域内的龙头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授权中国轻工*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的行业规范》的行业细化,与该规范合并执行。对于不能达到上述规范要求,但已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家具协会组织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有较大的家具生产或销售规模。1、企业数量必须达200家以上;2、某类家具产品的销售总额占当地家具制品总销售额的30%以上;3、在当地处于龙头地位并有与之相应的产业群体;4、拥有一定数量的集约型企业;5、有与全国家具行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区域建设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具有知名品牌群体和突出的企业。有在行业处于前茅的生产企业,拥有一批行业名牌、省级名牌产品,具有创建国家级和国际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专业化协作配套体系比较健全,原辅材料自给能力强,有固定的原辅材料供应渠道,外购配件质量必须有保证。

第七条 国内外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市场管理规范有序,交易公平信誉高、自律性强、不搞假冒伪劣、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行业中公认有较好的商誉,产品销售辐射面比较广。

第八条 生产的产品品种比较全,产品档次比较高,中高档产品占一定比率,应在30%以上。

第九条 具有新产品的开发能力和技术改造能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年开发新产品、新品种在10种以上。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有一定数量的产品专利。没有侵权行为和案例。

第十条 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技术人员与职工的比例应高于全行业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具有外向型发展的基础,出口产品占到本地产品的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健全。

第十三条 当地政府对家具生产、销售等经济工作一贯给予支持,有专门负责基地建设的地方协会和人员。

第三章 授名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以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家具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提出申请理由。

第十五条 考评。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权,由中国家具协会根据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项考核组进行考核,由考核组提出考核评定工作报告和明确建议。

第十六条 批准。根据考核组的考核评定和建议,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正式批准,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具协会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荣誉牌及证书。由中国家具协会组织单独考评的,中国家具协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荣誉牌及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获荣誉称号的中国家具行业特色区域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并按年度每年向中国家具协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中国家具协会接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负责对获得荣誉称号的特色区域,依据《办法》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荣誉称号的严肃性及运作的规范性。

第十九条 对获荣誉称号的特色区域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不搞终身制。复评工作由中国家具协会负责,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撤销称号。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权利。获荣誉称号的特色区域在同等条件下,有获得行业信息、参与行业活动的优先权,有组织行业活动的建议权和申报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优先推荐权。

第二十一条 义务。获荣誉称号的特色区域有义务积极参加并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工作,为中国家具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由中国家具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中国家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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