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协会 专业委员会 特色区域 协会会员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标准化工作 设计创新 行业培训 行业论坛
                       

 
中国家具协会沙发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中国家具协会 作者: 日期:2007-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沙发专业委员会是以中国沙发生产企业为主体并吸收部分相关的原辅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参加的行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家具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家具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委员的愿望和要求,为委员单位服务,传达政府和中国家具协会的意图,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委员单位和行业服务。通过加强对中国沙发产业的引导和管理,促进沙发行业技术标准、行规行约的不断完善和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增强中国沙发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从而推动中国沙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对沙发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分析与反映沙发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搜集和整理国内外沙发行业有关信息资料,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提供有关信息。
  三、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产品设计创新,做好优质沙发产品的推荐工作。
  四、制定沙发行业有关的行规行约,并督导委员单位执行,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协作与联合。
  五、开展沙发标准制定工作,推广新型材料应用的技术。
  六、开展沙发设计和市场营销等相关培训,培养行业人才。
       七、开展国际间交流,组织委员单位赴国外考察,共同拓展国际市场。
        八、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委员单位开展反倾销应诉和申诉工作,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中国沙发产业安全。
  九、完成中国家具协会的工作任务,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委员与组织

         第六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为中国家具协会会员的沙发生产企业及原辅材料、设备生产企业,承认并自觉遵守本工作条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主席团会议或秘书处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条件:
  一、沙发生产企业:
        (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具备沙发规模生产的条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素质和市场信誉;
  (二) 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从事沙发生产两年以上,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 知名度较高,为中国沙发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国外企业,可考虑吸收为本会名誉(或特邀)委员。
  二、原辅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
  (一) 具备法人资格,多年为沙发生产企业供应原辅材料及装备,并以此为主导产品的设备生产企业;至少给三个以上为本会会员稳定供应两年以上,并有良好的质量、供货信誉的企业。
  (二) 企业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符合和达到本行业(工业)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本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将派工作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赴申请入会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专业委员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四、对本行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和部门,秘书处在报请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动员邀请其入会;
        五、凡批准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填写沙发专业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表,在中国家具协会沙发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本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行使表决权;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本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办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合法经营,在招投标项目或政府采购中没有不良记录;
  四、为本会及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五、提供本会需要的有关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六、将更新的企业基本情况随时递交本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委员大会及主席团执行主席、主席单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由正式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同行业非委员单位和人士列席参加。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三名,主席团主席单位若干名,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主席和主席单位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中国家具协会委派,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召开主席团会议。如工作需要,秘书长可以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委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本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和主席单位;
        三、确定本会工作方针,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委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执行主席和主席单位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其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决议并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修订本会工作条例及相关的行规行约的建议;
        三、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家具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四、按入会程序,审议批准入会、退会及除名委员;

第五章 财务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家具协会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企业赞助;
  四、有关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落实本会工作计划和为会员服务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本会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八条 根据民政部规定,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财务,本会财务在中国家具协会财务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呈报中国家具协会备案。本工作条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四川 贵州 陕西 甘肃 宁夏 香港 海南 广西 黑龙江
| 设为主页 | 协会杂志 | 协会年鉴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建设维护:中国家具网
copyright ©2011 中国家具协会
京ICP备05042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