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共建和授予中国轻工*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行业规范 |
| 来源: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作者: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日期:20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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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二0 0九年八月)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分析了轻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确定了今后三年轻工业调整和振兴方向及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要着力培育发展轻工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近年来,我国各地轻工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蓬勃发展,促进了产业调整和提升,同时还形成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轻工产业体系,是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其发展,促进区域产品结构的调整,加强行业自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特提出《关于共建和授予中国轻工*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共建目的
1、鼓励和规范轻工行业特色区域的科学发展。面对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依据区域优势,弘扬区域品牌,带动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对轻工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特色区域品牌的争创是以质量为根本、以诚信为基础、以品牌为目标、以发展为动力。其示范作用、龙头效应和辐射功能,对在国内外市场树立中国产品的优良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和轻工各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鼓励和规范共建轻工*行业特色区域,对促进轻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为更好的培育和壮大各地轻工*行业特色区域,规范特色区域称号,增强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为各地区轻工*行业特色区域营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将促进各地区轻工*行业特色区域的协调发展。
3、以规范轻工*行业特色区域称号为试点,引导全行业树立行规行约的新意识,加强行业自律,逐渐完善具有公益性的行规行约,应对新的挑战。
二、共建标准
(一)标准的制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权有关专业协会依据本“行业规范”制定相关标准,由有关专家审定并经联合会批准后执行。
(二)标准制定的原则:要坚持历史与发展现状结合;区域优势与行业优势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社会影响力与公众认知度相结合;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标准基本内容:
1、具有传统优势,在同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或具有明显特色区域优势;
(1)已形成稳定的专业化生产及销售中心,以某一产品为龙头,形成相关配套产业互相协调发展,并具有五年以上产业发展基础。
(2)市场成熟度高,辐射面广,在国内外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主导产品产量居全国同行业前三名,该地区轻工*主导产品出口居全国同行业前三名。
2、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处于支柱地位。
3、具有知名的品牌群体和突出的龙头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注重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形成特色产业文化。
5、注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确保当地轻工*行业可持续发展。
6、有创新精神,对全国轻工*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拉动作用。有长远发展规划及近年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7、区域内企业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讲诚信,不制造、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8、区域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到位。
以上8项基本内容各专业协会可依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定量标准。
三、 授名内容
1、轻工*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授名分为“都”、“基地(城)”、“乡(镇)”三类,按行业进行专业分目。
2、特色区域称号冠名前加“中国”字头。授名为“中国****”特色区域称号。
四、授名程序
1、申请
以所在县或地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名义正式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或中国轻工*行业协会提出共建申请,并按有关的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说明申请理由。
2、考核
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权,由中国轻工*行业协会牵头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地区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报告和推荐意见。
3、批准
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正式批准并授予相应特色区域称号、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轻工*行业协会共同颁发荣誉牌及证书。
五、管理
1、获得称号的中国轻工*行业特色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负责,并定期向授名部门或组织汇报有关情况。
2、授名部门委托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负责对获得称号的行业特色区域,依据行规进行监督、服务,以保证特色区域称号的严肃性及规范运作。
3、获得称号的中国轻工*行业特色区域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不搞终身制,复评工作由原考评批准单位负责。
4、特色区域称号变更或提升(如基地变都)需履行授名的相关程序。
5、为确保公正性,有关特色区域称号授名考核的费用由中国轻工木行业协会承担,不得向被授名地区收取任何费用。
六、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解释权归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与之配套的相关考核及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相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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