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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具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稿)
来源:中国家具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 作者:中国家具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 日期:20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是以全国传统家具生产企业为主体,并吸收相关传统家具原辅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及个人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行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为中国家具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家具协会章程》,业务上接受中国家具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传达政府和中国家具协会的意图。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技术交流和各项活动,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促进中国传统家具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从而推动该行业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称的“中国传统家具”是泛指:以传统造型和做法为主及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发展创新的家具,包括通常所称红木、硬木及其他木材制作的家具,不具有学术意义。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反映同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针对红木、硬木等材料的特殊性,提出产品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订修改意见,以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会同国家家具质量检测部门开展传统家具质量合格认证,推行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开展优秀中国传统家具的创新评比和宣传。
        三、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参观与考察,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相互合作与联合。
        四、组织产销沟通,定期召开传统家具生产企业及相关的原辅材料企业与市场的产销见面活动。组织对新材料的开发与研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荣誉称号的有关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社会地位。
        六、组织与中国传统家具相关的刊物、书籍、网站及文化建设与交流活动。
        七、制定与本行业有关的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单位执行。
        八、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家具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中国家具协会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传统家具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企业以及传统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及个人,承认并遵守本条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入会。经主任工作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本会秘书处。
        二、由秘书处对申请入会企业和单位进行调查审核;必要时委托有关质检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三、秘书处将调查审核情况和意见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权利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和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义务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生产与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及国家标准,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 、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大会、主任工作会议及主席团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设立主席团和主任单位,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家具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家具协会组织,秘书处负责召集。可邀请同行业非会员单位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条例;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选举本会主任与副主任单位;
        五、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主任及副主任单位
        一、主任由中国家具协会推荐,在会员大会表决产生;
        二、副主任单位从正式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正式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与召开会员大会周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三、主任、副主任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议;
        (二)积极落实本会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
     (三)主动履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四)监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五)列席主席团工作会议,有发言权。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一、为体现企业家办会的精神,本专业委员会由企业家和协会专职人员组成主席团。
        二、主席团是本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
        三、主席团由主任和副主任单位经过充分协商,在主任和副主任单位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数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最多不得超过主任和副主任单位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常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1-2名;常设主席、执行主席人选在主席团会议上协商选举产生。
  四、主席团主席每届任期与召开会员大会周期相同。
  五、主席团主席的职责与权利: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修订本会章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家具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带头履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工作;
        (六)每位主席推荐本企业一名人员作为副秘书长候选人,提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聘任担任副秘书长职务,协调处理日常事务。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研究讨论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主席团会议由常设主席、执行主席提出,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中国家具协会推荐,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聘任。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召集主任工作会议。

第五章 财务及会费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财务,财务由中国家具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凡中国家具协会理事单位以上,已在中国家具协会缴纳会费的即视为在本专业委员会缴费。凡在各地省市协会入会并缴纳会费的,按中国家具协会普通会员缴费办法管理,不用再次缴纳。凡没有在省市协会入会并缴纳会费的,参照中国家具协会普通会员标准直接向中国家具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会活动经费主要由中国家具协会和会员支持,如有收入支出需专项向主任工作会议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呈报中国家具协会备案。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家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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